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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理人情 |▶小区保安“坚守自盗”?行刑反向衔接罚他没商量!
2025-12-05    来源: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杨敏娜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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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2-05

  从“守护者”到“违法者”的蜕变。夜幕降临,小区内一片寂静,路灯的光芒洒在空荡荡的路上,仿佛在无声地注视着一切。然而,就在这样的夜晚,一名小区保安却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,上演了一出“坚守自盗”的戏码。事情要从一周前说起。当时,一名业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单元门口,忘记拔下钥匙,这一疏忽,被负责巡逻的保安李某无意中发现,经过几天的“潜伏观察”,他发现车主似乎对这辆车“弃之不管”,于是他心生歹念,决定将这辆电动自行车“据为己有”。案发当晚十时许,李某脱掉工作服,戴上口罩,借着夜色的掩护,悄悄走到电动自行车旁,熟练地骑着电动自行车离开了小区。然而,李某并不知道,他的行为早已被小区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来,直到事情败露,李某才追悔莫及。

  从“犯罪”到“不起诉”的考量。李某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一千六百余元,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,公安机关向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但李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并等候处理,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,系自首、并自愿认罪认罚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。被盗电动车现已追回,且李某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谅解,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  从“不起诉”到“行政处罚”的闭环。“不起诉”并不意味着“不处罚”,行政检察部门依托“行刑反向衔接”机制对李某盗窃行为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审查,经过调阅刑事卷宗、征求公安机关意见,行政检察部门认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,在行政违法层面,应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形,李某作为小区保安,预防盗窃是其工作职责,但李某辜负了小区业主的信任,利用职务便利盗窃业主电动自行车,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,为此,向公安机关提出给与其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,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,并送交执行。

  检察官说法: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,应当提出检察意见,移送有关机关处理,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。本案中,李某虽未被起诉,但其行为已违背了职业准则和道德底线,若“不刑不罚”,不仅削弱法律权威,更会给社区安全埋下隐患。检察机关运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,既彰显法律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,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,又构建“刑事程序终结,法律责任延续”的完整治理链条,有效维护了社区的安全稳定。


【编辑】:杨敏娜
【来源】: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网站